網民前年11月11日發起全港「大三罷」,現年20歲男生甄振嵐被指在屯門青賢街一個停車場管有鐳射筆,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遭判入更生中心,青年不服定罪提上訴,法官張慧玲表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上訴人罪成,駁回上訴,擇日頒下判詞。
上訴方指出,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被告遭搜出鐳射筆時身處停車場內,與附近的集結有一段距離,如上訴人無傷人意圖,管有鐳射筆就不需有合理辯解。
律政司一方指被告當晚遭拘捕時正藏於車輛之間,身上除鐳射筆,亦有手套、眼藥水、替換衣物等,原審裁判官因此有權推論被告當晚參與非法集結,並有意圖用鐳射筆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