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年區議會選舉中,競逐元朗屏山北的羅庭輝以2票之差不敵獲2221票的楊家安,即使重新點票亦未能推翻結果,羅庭輝之後提出選舉呈請,認為楊家安在選舉中有不當行為,高等法院今日頒令楊家安非妥為當選。
法官周家明指出,楊家安同意在選舉中無依時提交支持同意書,已與羅庭輝成協議承認自並非妥為當選,周官遂裁定楊家安屬非妥為當選,下令楊需付羅的訟費。
根據入稟狀,楊家安在選舉郵寄通函上曾聲稱獲36名人支持,大部分為村代表,但實質上已呈交的書面同意書只有27份,他又被指在選舉日在禁止拉票區與選民握手,以及威嚇部分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