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自今日起向所有新發出或續發的放債人牌照,施加經優化的牌照條件,包括新增在訂立任何無抵押個人貸款協議之前,放債人必須對申請貸款人士負擔按照貸款協議還款的能力作出評估,並充分考慮負擔能力方面的評估結果的要求。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借款人借貸時有責任評估自身的償還貸款能力,與此同時,希望透過施加新牌照條件,鼓勵放債人作出負責任的貸款。
此外,兩項現有牌照條件亦作出修訂,加強規管放債人廣告及保障貸款諮詢人。經修訂的牌照條件要求放債人廣告必須公正合理,不含誤導成分,以及放債人如獲告知或知悉貸款諮詢人的書面同意書事實上並非由該諮詢人所簽署,必須立即停止使用該諮詢人的資料。
由下月1日起,新申請牌照的人士,在遞交申請書時必須同時提交其放債業務的業務計劃,以顯示其對放債業務全面了解,並就經營業務準備就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