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地政總署測量員於前年10月的反《禁蒙面法》示威當日,在牛頭角道被搜出一支鐳射筆,經審訊後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押後至下月11日裁決,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裁判官屈麗雯表示,被告聲稱當日和妹妹在牛頭角一起吃午膳,打算之後與父母會合去選購電器,其後見到警員出現驅散示威者,因感到害怕才跟隨黑衣人群逃走。
屈官指被告無緣無故拋下妹妹與黑衣人一起跑的行為十分可疑,加上被告逃跑及被捕的位置,與當日發生堵路的地點及時間相近。
對於被告表示鐳射筆是工作用途,屈官認為被告當日外出沒有工作的計劃,根本沒有帶雷射筆的需要,而涉案鐳射筆可在40米內傷人,所以裁定被告罪成。
控罪指,33歲被告雷启添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