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對於「傳媒代表」的定義,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在電台節目上回應稱,警方參考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來修訂「傳媒代表」的定義,是以第三方及客觀的標準協助前線警員作識別,並非收窄「傳媒代表」定義,強調尊重新聞及採訪自由。
郭嘉銓表示,是次修訂是由於過去一年多,傳媒生態出現很大轉變,除主流傳媒外,亦有學生媒體及自由身記者等,警員識別傳媒工作者時有困難。
他又指,修訂後並不影響記者在公眾地方採訪,只是在警方舉行記者會或在部分地方設立封鎖區時,作出便利傳媒安排時適用。
對於潛在面對司法覆核,郭嘉銓表示,會與傳媒組織溝通,將修訂原因告知業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