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發言人表示,近期香港社會圍繞香港通識教育科教科書中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屬於「三權分立」的表述問題再起爭議。港澳辦贊同特首林鄭月娥的有關表態,支持香港教育局在教材中刪除有關內容的決定。應當毫不含糊地指出,關於香港政治體制實行「三權分立」的說法是錯誤的,必須糾正。
根據憲法和《基本法》,香港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就其政治體制的屬性和定位來說,是一種地方政治體制。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都由中央授予。體現國家主權的某些權力仍保留在中央政府,即使已授予香港的權力,在行使時也受到中央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三權分立」作為一種政治體制模式是有特定含義的。香港的憲制地位決定了其政治體制不應當與一個主權國家簡單類比,也不可能實行建立在主權國家完整權力基礎上的「三權分立」。「三權分立」在香港也從未存在過。
發言人表示,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在政權架構設置及其運行中處於主導和核心位置。行政長官是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中央政府負責。行政長官享有超出行政機關首長的廣泛權力,如負責執行《基本法》和其他法律,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和公職人員等。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是香港《基本法》所設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一大特徵。
發言人表示,在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在行政立法關係中,行政處於主動和主導地位。《基本法》還明確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司法機關也必須遵守憲法和《基本法》,執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司法獨立不等於司法獨大或司法至上。
發言人強調,不搞「三權分立」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政治體制有關內容時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基本元素包括三權分置、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長官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總負責。實行行政主導,並不否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置和三機構各司其職,也不否認行政與立法之間存在制衡關係,更不否認司法獨立。
香港社會一些人故意混淆視聽,熱衷於鼓吹「三權分立」的論調,其真實意圖是欲擴大立法權和司法權,削弱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管治權威,抗拒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從而挑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把香港變成一個脫離中央管治的獨立政治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