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受國務院委託,對《國務院關於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作出決定的議案》作出說明。
國務院認為,推遲第七屆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決定,法律依據充分,符合當前香港疫情發展的實際情況,有利於保障公共安全和選舉的公平公正,符合公眾利益,是必要的、恰當的。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報告中還請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情況下立法機關空缺問題作出相應安排,為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提供憲制依據。
國務院認為,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行政長官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現的立法會正常換屆選舉受到影響的憲制問題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並提出有關建議是適當的。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有關問題作出決定也是必要的,一是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九條關於立法會正常任期每屆4年的規定,第六屆立法會任期至今年9月30日結束。在香港現行有關法律規定下,行政長官有權決定推遲第七屆立法會選舉,但無法解決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後出現的立法機關空缺問題,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憲制層面解決。
二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力也有責任對《基本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憲制問題以適當方式予以解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
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的議案的內容包括:一是明確2020年9月30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二是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的時間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
議案建議明確2020年9月30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旨在解決推遲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引起的立法機關空缺問題,確保立法機關正常運作、特別行政區政府有效施政和社會正常運轉。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重要職權,包括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等。如果立法機關在相當長時間內空缺,將對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和社會穩定帶來極為嚴重的不利影響。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可以避免出現上述情況。
議案建議明確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既是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將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一年的決定相銜接,也考慮到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疫情發展情況和有關工作需要延長立法會選舉日期預留空間。
此外,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九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4年」的規定,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有關決定中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依法產生後,任期仍為4年。
總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事宜作出決定,對於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和社會正常運轉、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