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在本港正式實施,中央根據法例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履行國安職責並行使相關權力。在特定情況下,公署可對危害國安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定明,當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或者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法的嚴重情況,或者出現國安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在此三種情況下,由駐港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根據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司法機關簽發的法律文書在香港特區具有法律效力,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持有公署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公署及其人員享有香港特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