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今日刊憲公布,即日晚上11時生效。《港區國安法》共66條,分為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及附則。
《港區國安法》在第二章列明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儘早完成立法,完善相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港區國安法》和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提交年度報告。
機構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
而香港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職責包括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訊息;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等。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