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表示,重申反對由人大常委直接為香港制定國安法,指任何在香港實施的法律,包括《基本法》附件三內的法律,都不能凌駕於《基本法》之上,而納入附件三的法律亦不能與《基本法》相牴觸。
他稱,《基本法》第39條列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繼續有效,需保障港人的人權及自由。
他質疑至今仍未有法例具體條文,只有中央或特區政府官員及學者分別列舉特殊情況,為何社會不能質疑憲制框架及違反程序。
楊岳橋亦回應鄭若驊在網誌指私人檢控有機會被濫用,批評她大放厥詞,獲得法庭批出傳票的案件,是經由法官的專業判斷後批出,申請顯然已滿足了法庭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