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受賄案,對被告人項俊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5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項俊波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項俊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控罪指出,項俊波在2005年至2017年,利用擔任人行副行長、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行長、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保監會黨委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案件處理、貸款發放、資質審批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共計折合逾186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