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報告中,有關藝術及體育發展基金資助舉行公開聆訊。民建聯何俊賢指出有受資助機構屢次延遲退還未用結餘,其中有個案至少拖延一年半才退還欠款,詢問政府日後再向同一申請人批出資助時,會否考慮過往還款紀錄。
體育專員楊德強承認情況不理想,但不希望因為機構欠款問題,而扼殺運動員出外作賽的機會,因此並無因過往欠款紀錄而不再批出資助。他又指,現時的指引未有相關罰則,會檢討並盡快落實。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亦同意要檢視機制,局方及康文署已馬上跟進,會於下月底前完成檢視及修改相關指引。
帳委會副主席梁繼昌提出,資助申請人在事後遲交活動報告,關注當局有否執行罰款機制;資助計劃訂明什麼實質表現目標及指標,是否需要取得金牌,或純粹打破最佳個人時間;以及申請預算款項與實際支出差異大等。
徐英偉表示,要求申請者在4個月內提交活動報告,6個月內交核數報告,局方有催促遲交者,亦曾執行過罰款機制。由於許多運動項目的規模相對需要多些時間搜集數據,包括賽事需時,及贊助商未能即時提供數據,因此會體恤並彈性處理。他又指,取得獎牌是精英運動員的指標,但基金的理念是鼓勵有潛質的運動員多到海外訓練及參賽,累積經驗,日後更好準備。
至於申請預算款項與實際支出差異大,徐英偉舉例指,申請人出賽的目標當然是晉身總決賽,預算款項會多些,但要預計自己的表現有困難,若中途出局,實際與預算款項便會出現大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