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修改《民事證據規定》,明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對於當事人、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以及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以促進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落實。
《修改決定》對電子數據範圍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規定了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表示,各級人民法院要密切關注新的訊息技術對民事審判工作的影響,加強對電子數據規則適用的研究,積極探索利用區塊鏈技術提高案件事實查明精準度的方式、方法,以新的技術進步為契機,不斷提高民事審判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