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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4日 時事脈搏

《禁蒙面法》明實施 違者最高監禁1年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星期六實施,違反規例人士最高判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1年。

規例列明,任何人在參與非法集結、暴動、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根據《公安條例》進行的公眾集會及遊行時,不得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面罩或任何遮掩面部的任何種類物品,包括顏料。身處公眾地方的人如果使用蒙面物品,而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有關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警務人員可以截停及要求有關人士除去蒙面物品,任何人士不遵守有關要求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及監禁6個月。檢控期限由干犯有關罪行起計12個月。

規例亦列出合理辯解條款,包括有關人士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正作出相關行為,為了人身安全而使用蒙面物品;以及因為宗教理由或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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