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監察今日發表聲明,強烈反對特區政府計劃引用殖民地時代惡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僭奪立法會立法和修改法例的權力,繞過立法會,試圖強行訂定緊急立法。
聲明指出,當年《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目的,是讓行政當局的任何作為,都能夠藉「緊急」和「公安」之名,自行頒布「緊急情況規例」,變得可以執法之名行事,以法治人。不能接受藉助這種殖民地惡法,去倉卒立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早在1995年,已對香港這粗疏不當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表示關注。
人權監察除了不能接受當局藉着現存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去訂立任何「緊急情況規例」,亦反對在現階段禁止市民等蒙面;並指當局把香港與外國自由社會粗疏不倫的類比,看不到香港社會現狀和現時人權飽受侵犯的情況。
聲明提到,香港警察經常在街頭、甚至在民居區域,以至商場、隧道和港鐵站內,大量而密集地施放催淚煙、胡椒噴霧等,市民蒙面保護自己,減少吸入令人不適甚至有害的微粒和粉末。
另外,聲明又稱,香港有不少失控的警務人員,他們針對示威表達的市民,尤其漫駡、批評和質疑他們的示威者和路人,不時在街頭發洩敵意和情緒而施以濫暴,非法任意濫捕,以便濫用私刑、虐待和欺侮他們,甚至羅織罪名、插贜誣告。市民為了在合法和非法的表達和示威活動中保護自己免遭警察加害,透過蒙面保護私隱,以行使集會和表達等權利,有充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