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5位法官今日(26日)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撤銷他的定罪及判刑,日後亦不會重審。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認為,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上訴得直,不代表公職人員面對利益衝突時不須申報,曾蔭權上訴得直原因在於原審法官就如何處理「明知故犯」的行為失當及「嚴重性」,給予陪審團的指引並不充足。同時,強調公職人員應盡量避免利益衝突,即使出現利益衝突亦需申報,以免瓜田李下。
至於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及第8條以適用於特首的問題,林卓廷對於由曾蔭權年代、到梁振英,以至林鄭月娥年代,整整7年多時間都未能修例感到遺憾,尤其梁振英年代修例工作毫無寸進,如今林鄭月娥上場近兩年又沒有任何進展,連公眾諮詢、到相關事務委員會交代一概欠奉,當局仍推說問題涉及複雜的憲制問題。他強調,即使特首要向北京負責,也不能凌駕其他人或法律之上,當局不應無了期拖延修例。
林卓廷表示,防賄條例行之有效,而修例亦不涉及複雜法律爭議,只要將行政長官納入防賄條例的附表當中,並制訂有關利益申報機制即告完成。
他舉例,李國能報告建議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立法會主席,共同委任一個由3人組成的獨立委員會,這個獨立委員會的職能是負責給予行政長官一般許可或特別許可,以接受利益。他認為政府一直拖延修例,實在極不負責任,愧對香港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