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小組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就改革在兒童或易受傷成年人受父母、照顧者或其他人照顧期間,因虐待或忽略而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的個案中,關乎父母、照顧者或其他人刑事法律責任的法律,提出初步建議,諮詢期為3個月,於8月16日結束。
小組委員會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即「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小組委員會又建議,政府應檢討《侵害人身罪條例》適用於現行最高刑罰,以期適當提高刑罰。此外,小組委員會亦建議這項罪行的適用範圍,應足以同時涵蓋家居及院舍照顧兩類情況。
該小組委員會主席韋凱雯在記者會上表示,在受害人是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及其他個案中,控方嘗試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受害人的照顧者或受害人所屬住戶的成員當中是誰作出「非法行為」,直接導致受害人死亡或受嚴重傷害時,可能會出現特定的舉證問題。
該會又建議,該項罪行最高刑罰,如受害人死亡,可監禁20年;如受害人受嚴重傷害,可監禁15年,包括導致受害人永遠陷於植物人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