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洲居民郭卓堅挑戰新界原居民享有丁權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今早頒下判詞,裁定申請人部分勝訴,並裁定原居民在自己土地上獲批准興建丁屋是合法傳統權益,獲得《基本法》保障,但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興建丁屋,並非《基本法》保障傳統原居民的權益。
法官下令三方21日內作書面陳詞,商討判詞最終定案。由於裁決影響土地政策,法官頒令暫緩執行判詞6個月。
被法官裁定違憲的以換地批出丁權方式,容許原居民可以享有折讓或免補地價下與政府換地,建成的丁屋有轉讓限制及需補地價。
另一項被裁定違憲的私人協約方式批出丁權方式,無地的原居民可以向政府要求在地價優惠下批出土地,若要轉讓該土地上的丁屋,就需要得到地政總署批准撤銷永久轉讓限制,並補地價才可出售。
而法官裁定建屋牌照屬於原居民受法律保障的傳統權益,原居民在擁有私人農地下,可申請建屋牌照,在自己土地上免補地價興建小型房屋。獲發合約完成證明書後5年,原居民需獲地政總署批准申請並補地價才能轉讓,獲發5年轉讓期限屆滿後,原居民則可以自由轉售。
郭卓堅在2015年入稟指,丁屋政策屬於港英政府時的臨時恩恤措施,並非給予原居民的特權,又質疑政策歧視非原居民及女性,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認為《基本法》第40條中,保障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條文不應該包含丁權,要求法院裁定丁屋政策違憲。
案件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鄉議局亦加入訴訟,作為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鄉議局當然執委林國昌表示,不能夠簡單說,司法覆核是贏抑或輸,根據判詞,《基本法》第40條,原居民在自己的土地建屋的權利沒有受影響,只是另外兩種模式,包括在官地拍賣及交換土地興建丁屋就不再適用,但這兩種方式已很久沒有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