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坪輋及元朗石湖圍兩個回收場的負責人,被控非法儲存有害電子廢物,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共被判罰款5萬元。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在1月及3月先後偵破位於北區坪輋及元朗石湖圍兩個收集、儲存、拆解及進出口有害電子廢物回收場非法儲存屬化學廢物的廢印刷電路板。兩項行動中共發現約有2.5噸的廢印刷電路板,總市值約25萬元。
發言人強調,經拆解或破損的廢印刷電路板、廢液晶屏及廢舊陰極射線顯像管等有害電子廢物,含多種重金屬和其他有毒化學物質,均屬化學廢物。如不妥善處置,不但會污染環境,亦會危害相關從業員和公眾的健康。任何人違反上述法例,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元和監禁6個月;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和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