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申請非本地受養人來港的入境政策經已修訂,由明日起,已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與合資格保證人,根據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了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將會合資格申請受養人簽證及進入許可來港。
政府發言人表示,因應終審法院在7月4日就QT訴入境事務處處長一案所作出的判決,審慎考慮了受養人政策的目標,以及判案書中闡述的法律原則,在完成政策檢討後決定修訂受養人政策。
入境處將根據新修訂的受養人政策,處理尚未完成處理的申請及任何新收到的申請。至於早前根據入境處在完成政策檢討前所實施的過渡安排,而獲入境處處長准許在香港逗留的人士,有關准許會繼續有效。
他們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可向入境處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受養人的身份在香港繼續逗留,入境處會根據新修訂的受養人政策處理相關的申請。
發言人強調,上述修訂只是關乎申請非本地受養人來港的入境政策,不改變「配偶」在該政策下的定義,也不影響政府任何其他政策或現行香港法律下各項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