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認為,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的行為,未足以證實已煽動他人犯罪,她個人認為應先按《社團條例》處理。
譚惠珠接受電台訪問時稱,推動港獨違法違理違情,雖然其行為有涉及《刑事罪行條例》中「煽動」的元素,但能否以此檢控要視乎有沒有實際煽動他人的效果。
她指出,根據有關條例,要證實一個人令其他人憎恨中國政府、特區政府、激起叛亂或煽動暴力,但觀乎其他人的反應,現時似乎未到上述情況,暫未看到足夠證據檢控。她認為可以先暫緩處理,集中按《社團條例》處理是否應禁止民族黨運作。
對於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早前指陳浩天涉嫌疑違反《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譚惠珠表示,張曉明的說法是展示事實及帶有警告成分,不認為他的看法有錯誤。
她又指出,香港的言論自由一直都很充足,不需要由香港外國記者會舉辦演講,從而證明香港享有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