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作家金庸控告「同人作品」《此間的少年》作者江南侵權,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指江南等三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金庸獲賠188萬元人民幣。
金庸方認為,金庸筆下的令狐沖、郭靖、黃蓉等人物名稱、人物關係,在數十年傳播中已形成鮮明經典的形像,有極強的辨識度。而《此間的少年》未經許可,利用原有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進行二次創作的作品,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權,也足以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此間的少年》在人物關係、性格特徵和故事情節等方面,沒有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不足以構成侵權,判定江南享有完整著作權。同時,法院認為,江南借名之舉確實有借勢獲利之嫌,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判金庸可獲賠188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