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張越受賄案,對被告人張越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款50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張越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張越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越利用擔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廳黨委書記、河北省公安廳廳長、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開發、工程承攬、案件處理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1.569億餘元。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越受賄數額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但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歸案後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問題,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贓款贓物大部分已退繳,依法對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