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於法庭內拍照的內地女子唐琳玲被控刑事藐視法庭,法官今裁定罪成,判囚7日。律政司要求法官頒令被告須付懲罰性訟費,獲法官批准。
身穿白衣、束馬尾的唐琳玲聞判後一直低頭,表現冷靜。但她反對律政司申請,更稱被法官非法扣押4天,要求就此向陳官申索,但陳官指「這裏不是內地」,他無權力處理。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不信納被告供稱已忘記是否曾在庭內拍照,認為若被告具高學歷,記憶力不會令人如此失望;又指她把電話舉至胸前拍照,不是意外地拍到法庭,事件亦實際上阻礙法庭審訊,故裁定她罪成。
被告求情時重申雖然在庭內拍攝,但不同意觸犯刑事法,認為是中港兩地刑法存在區別,又稱從警方的證據中發現「非法證據」。她強調自己沒惡意,行為沒干擾或冒犯法庭,故不構成藐視法庭基礎。陳官期間打斷唐的求情,指現階段是要聽取唐的求情,若她不認同裁決,可提出上訴。
針對早前接連發生有人在法庭內拍照,陳官特別指出,是次案件是第一宗在高院法庭內拍照、裁定藐視法庭罪成,故沒判刑案例或指引,但指在庭內拍照已成為問題、隱憂,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陳官指出,法庭要保護陪審團免受不必要干擾,令陪審員分心工作;但時至今日,手機照片不但容易傳開去,亦無從追溯,照片有可能被誤用。
不過,陳官接納被告只是到香港法庭學習,無意干預司法,亦向法庭致歉,相信被告拍照只為向朋友炫耀,故裁定監禁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