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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 時事脈搏

旺角騷亂案 逾70歲陳和祥判囚3年5個月

旺角前年農曆新年期間發生騷亂事件,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等罪,一宗涉及10人的案件今日判刑。

第四被告何錦森,法官郭偉健稱,他雖無擲中警員,但其行為是認同其他被告、給予其他被告支持、鼓勵,故須負上集體罪行刑責,故以4年為量刑起點,而由求情信可見,他樂於助人、在佔領運動急救受傷人士,在迷你倉大火向消防員送水、食物,因應其良好品格扣減3個月刑期,判監3年9個月。

第五被告霍廷昊,郭官指他與群眾使用暴力程度嚴重,若警方無足夠裝備、採取適當閃避行動,可受到嚴重身體傷害;故以4年為量刑起點。郭官稱,雖求情信上所有人為他說盡好話,但不構成特別減刑因素,因應他無犯罪紀錄,可減刑兩個月,加上他因服刑而無法完成酒店管理課程,認為是懲罰的一部份,就此減刑兩個月,總刑期為3年8個月。

逾70歲,在案中年紀最大的第六被告陳和祥,郭官指雖其控罪發生在年初二凌晨5時,但他早於年初一晚上已在朗豪坊附近出現,故必然知道警民衝突事件,肯定他是主動留在旺角對抗警員,更走在群眾最前方,向警員擲磚3次,必然激化、誘導群眾向警擲磚,形容其行為是對法治社會的藐視。郭官明言,因應其個人行為以及須負上的集體刑責,必須達致懲罰、阻嚇性目的,故以4年3個月為恰當量刑起點,因應他年紀大、無犯罪紀錄,以及健康情況不理想,扣減刑期至入獄3年5個月。

第七被告鄧敬宗,郭官指雖然無證據證明他曾擲磚,但他撬起磚塊遞給會擲磚的人,故視為罪責相同;但因其定罪是因為其警誡供詞,無法說明暴動規模,故他假設該暴動規模小;另因求情信內未見有效減刑因素,故判監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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