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傳媒報道,3年前上映的1部內地電影《九層妖塔》被指道具字體侵權,日前一審宣判,電影製作方、發行方等4被告,須向書法家向佳紅共同賠償14萬元(人民幣‧下同)。
報道指,2013年12月,向佳紅向廣東省版權局申請「向佳紅毛筆行書字體」著作權登記,並在字體庫中署名此套字體僅用於學習交流使用,商業使用需經其授權。
向佳紅後來發現《九層妖塔》出現的道具圖書、報紙,使用了他的書法作品「鬼」、「族」、「史」、「華」、「夏」、「日」、「報」7個字,認為影片侵犯了他對上述書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權、複製權。
4被告辯稱涉案字體不是向佳紅創作的,其對此不享有著作權,而涉案單字亦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美術作品。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理認為,書法融入書寫者自己的選擇和判斷,具有符合著作權法要求的獨創性,一審判決4被告須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共同賠償1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