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前年農曆新年發生騷亂事件,事後時任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以及另外4人被控暴動等罪,陪審團昨日11時退庭商議後,至今仍未有裁決,並向法庭提問問題。陪審團表示,就第2至第6項控罪,即煽惑暴動及暴動等罪當中,有關「意圖」的解釋,問法官可否有更清楚解釋,「意圖」是否有法律定義。
法官彭寶琴解釋,意圖並無特定的法律定義,而是一般日常用語。她表示,意圖並不一定需要在周詳計劃之下形成,可以是一剎那、甚至一時情緒之下而形成相關意圖。彭官又稱,控罪要求控方證明被告的意圖,而非證明被告當時的動機;她舉例,若一個人因不希望看見親人因病受痛苦,而決定幫助他了結生命,其意圖明顯就是殺人;即使動機是為親人解除痛苦,但意圖與動機並不相同。
彭官續指出,決定一名被告的意圖時,必須考慮他曾做或無做的行為、其作為或不作為的影響、並考慮他曾說或無說的話,也必須考慮他被控的罪行,在發生之前、期間及之後,所作出的行為,上述事項或可協助陪審團了解,被告在關鍵時候的意圖是什麼。若要推論被告的意圖,必須是在事實基礎上,可以作出的唯一合理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