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就《2018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刊登憲報,容許在香港進行配對或滙集器官捐贈。
在配對捐贈安排下,一組在醫學上確認為不相容的捐贈人與受贈人,可與另一組同為不相容的捐受雙方互相捐出器官,從而令兩名病人均可接受合適的器官。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活體捐贈為正在等候遺體捐贈器官移植的人士提供另一選擇,並可增加現有的器官供應。在某些個案中,需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雖已找到願意作活體捐贈的親人,但該捐贈人卻因血型或組織類型不相容而不能捐出器官。配對捐贈是其中一個解決方法。
發言人又稱,醫院管理局建議推行一項自願參與的腎臟配對捐贈試驗計劃。第一組不相容的兩人組合的捐贈人會向第二個兩人組合的受益人捐出器官,而第二個兩人組合的捐贈人會向第一個兩人組合的受益人捐出器官。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在進行活體器官移植前,捐贈人必須是並非在受威迫或引誘的情況下同意該項擬進行的器官切除。由於《條例》並無定義「引誘」一詞,因此政府有意修訂《條例》,以釐清法律上配對器官捐贈是否涉及引誘的任何不明確之處。
《條例草案》將於5月9日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