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會副會長、兒科醫生陳以誠在2009年,涉嫌沒有妥善處理一名男嬰手指傷口,男嬰其後須切除右手的一截無名指。陳以誠被控3項「專業上失當行為」,醫委會裁定陳以誠其中兩項罪成;另一項則不成立。
醫務委員會裁定,陳以誠其中兩項罪成,分別判罰在醫生名冊上除名3個月,分期執行。
陳以誠被指控「專業上失當行為」,其中未有恰當處理病人傷口,以及在收費單上訛稱有為病人縫針兩項成立。
醫委會指,包紮傷口必須露出指尖,但陳以誠在診治過程中,無提醒家屬要留意男嬰手指血液流通情況,屬於失德;另外,就虛報收費指控,醫委會考慮陳以誠在收費單的皮膚黏合劑一項上寫上「另一傷口縫合」,但實制沒有為男嬰縫合,認為陳以誠有意圖誤導病人。
另外,陳以誠被控在保險單上填寫縫針治療但使用皮膚黏合劑,醫委會認為只是字面上不同,因此裁定指控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