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會議審議《國家監察法》草案,浙江省監察委主任劉建超表示,《監察法》擴大了監察委反腐敗的職責,要做的工作更多,國家監察委的成立和體制建成,是權威高效的體系,但並不意味有特權,強調監察委工作受黨、人大、社會的輿論及自我監督。
劉建超又指,監察委負責處置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很多都涉及貪污受賄,使監察調查與一般的刑事犯罪調查不同,需要比較有利的環境開展調查。
被問到《監察法》草案中建議,監察機關可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場所,但未提及律師可介入協助。劉建超回應稱,律師的介入或提供司法協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但監察委不是司法或行政機關,而是中國特有、創制性的監察機關,因此律師不能在被調查人留置期間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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