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發文規範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要求參與該業務的保險機構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應不低於120%,風險綜合評級不低於B類;保險機構通過約定申報方式參與境內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借券證券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得低於60億元(人民幣‧下同)等。
通知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參與證券出借業務,也可以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與證券出借業務;保險機構單隻證券出借數量合計不得超過其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通知稱,保險機構參與境內債券出借和境外證券出借業務,應當要求證券借入人提供有價證券作為擔保物。保險機構應當選擇符合保險資金投資範圍的擔保物,並根據擔保物的風險特徵和流動性水平約定相應的擔保比例,擔保物市值不得低於已出借證券市值的102%。
通知要求保險機構參與境外證券出借業務,應當對境外證券借入人實施嚴格的准入管理,要求借入人應開展證券借貸業務不低於8年,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300億元或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長期信用評級不低於國際公認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相應評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