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發布,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知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要積極支持上市公司完善股份回購機制,依法實施股份回購,並確保回購股份不會損害上市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回購後的股權分布原則上應符合上市條件。
通知稱,任何人不得利用股份回購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為,不得通過「利益輸送」、「忽悠式回購」等行為損害公司及投資者合法權益。在股份回購等訊息依法公布前,必須做好內幕訊息管理。未經法定或章程規定的程式授權或審議,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對外發布回購股份的有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