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今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中證監主席劉士余表示,對《公司法》有關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為促進公司建立長效激勵機制、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特別是為當前形勢下穩定資本市場預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十分必要。
內地媒體第一財經引述劉士余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指,按照草案,將有7種情形允許公司進行股份回購。此前只有4種情形允許公司進行股份回購。
他又稱,針對《公司法》第142條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草案從3方面對該條規定作了修改完善,第一是補充完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第二是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第三是補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