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發布關於就《滬倫通預託證券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境外企業申請中國預託證券(CDR)上市條件,包括平均市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下同),倫交所上市滿3年且主板上市滿1年,初始規模須達5000萬份及市值5億元以上。
同時,規定上市預審核及後續上市審核的總體安排。對CDR初始流動性建立進行明確。就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安排作出原則規定。
個人投資者方面,參與CDR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包括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300萬元;不存在嚴重的不良誠信紀錄;不存在境內法律、上交所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參與證券交易的情形。機構投資者參與CDR交易,應當符合境內法律及上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