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正式發布《滬倫通監管規定》,內容涉及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預託證券(GDR)後的限制兌回期、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內發行預託證券(CDR)後實施配股等。
《滬倫通監管規定》共30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滬倫通CDR發行審核制度,對相關核准程式、申報文件清單、保薦盡調、會計審計安排和CDR核准數量上限等作出規定。明確CDR跨境轉換制度安排,對境內證券公司參與跨境轉換的條件及相關資產和投資行為等作出規定。
另外,明確CDR持續監管要求,對季度報告、重大資產重組等事項作出差異化安排。明確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GDR的監管安排,對GDR發行條件、發行價格、限制兌回期,以及參與GDR跨境轉換的境外券商和存託人作出規定。強化監管執法,明確相關市場參與主體的法律責任。
下一步,中證監將會同有關方面繼續做好「滬倫通」相關準備工作,推進中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上交所和中國結算也將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業務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