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午三審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明確提出,除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自建網站經營者之外,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也擬納入電子商務法的監管範圍。
此前,電子商務法草案分別於2016年12月、去年10月進行了一審、二審。一審稿、二審稿均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圍包括三類: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電子商務經營者。
對此,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也應該涵蓋在內,三審稿採納了該建議。
三審稿的工商登記條款增加規定,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