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不少上市公司及大型國際集團,均選擇開曼群島或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地成立離岸公司進行國際貿易或跨國併購,好處是註冊離岸公司步驟簡單容易,而且有機會享受到免稅或付出較少稅款的待遇,加上資產的產權受到註冊地方的法律保障,有效達到保護資產的目的,因此這些離岸管轄區長期以來成為不少企業搭建架構的首選之地。不過自去年開始,BVI及開曼群島為響應歐盟設立新稅法,對相關離岸公司需要有經濟實質(Economic substance)要求,本報特別專訪卓佳企業服務部執行董事甘美霞及卓佳商務部執行董事倪嘉穎,講解新法例對離岸公司的要求。
受完善法律保障
不少企業或個人選擇開設離岸公司,皆因BVI及開曼群島為代表的離岸管轄區,擁有註冊簡便、運作靈活、限制極少、高度保密和稅務豁免等優勢,甘美霞表示,除了以上優點外,於BVI及開曼群島開設離岸公司還有其他保障,「BVI及開曼群島的離岸公司法例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以對等的英國法律作為基礎,法律體系是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香港或新加坡)受過培訓的律師所熟悉,法院制度非常成熟並可以信賴,以BVI為例,當地是一個備受讚譽的商業法院的所在地,該法院擁有強大的法律框架作為後盾。法院系統可以快速,經濟和相稱地處理事務,最高上訴法院是倫敦樞密院,加上政治局勢穩定,對營運BVI公司受到完善法律保障。」
卓佳企業服務部執行董事甘美霞
甘美霞續指出,相對境內公司,例如香港及新加坡,BVl及開曼群島公司對某些投資活動同樣有成熟的法律框架,「例如開曼群島有非常成熟的基金管理服務,而且也是建立於英國法律框架之上。而離岸公司對稅務策劃、資產保護,以及外商直接投資還是有一定的靈活性,因此在亞洲,至少七成以上的上市公司的上市架構與BVI公司有直接聯繫,在離岸公司排名裏,BVI及開曼群島一直穩守最高排名。」正因為這兩個地方都有相對比較靈活的法律架構,促成了很多跨界實體公司的成立,也加強了股東們共同投資的利益保護。近來國內也多了很多超高淨值的投資者,由於不同原因,當中包括資產保護,都是透過離岸公司開設投資帳戶。
卓佳商務部執行董事倪嘉穎
對於企業而言,最關心的固然是在開曼群島或BVI成立離岸公司,過程及手續有多簡便,倪嘉穎表示,「於兩地開展業務最具成本效益,政府年費不高,設立費用相對較低,並且運營費用極低,只需簡單聘用當地代理人。而註冊離岸公司,只需要一個董事、一個股東,而且董事和股東可以由同一個人或公司擔任,亦不要求每年召開股東大會,公司的文檔可以存放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也不必向當地政府提交年度財務報告,對於企業來說是十分簡便。」
時刻研判全球監管進展
不過,近年來隨着全球對反避稅的關注,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及歐盟為防止企業藉着各國稅制之間的漏洞採取避稅行為,以及打擊一些企業將利潤藏在稅務天堂,於是由2016年開始,根據稅收透明度、稅收公平原則、利潤轉移合規要求等標準識別出不合作管轄區名單,不合作管轄區會面臨歐盟種種制裁包括禁止獲得歐盟資金;而且眾多離岸地區政府承諾於2018年底之前修改其法例以配合經濟實質要求,使該地區國家能符合歐盟委員會的稅收公平原則。於是開曼群島和BVI兩地於2019年推出了經濟實質法。
對於經濟實質法,倪嘉穎指出,「經濟實質法是針對有關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等等的活動,由於成立離岸公司往往有很多不同的原因,以成立BVI公司為例,BVI採納了各種國際標準,提供高效率、中立和穩定的金融服務業配套,能夠為客戶處理複雜的商業交易,因此BVI公司在企業營運上的仍然有很高的商業價值。對於從事經濟實質法項下相關活動和持有知識產權的離岸實體來説,經濟實質法的推行可能會為它們帶來比較大的影響,他們或者會考慮將稅務居民身份、業務遷移至香港或其他稅務地區。但是,對於一些主要收取股息、資本收益的典型控股公司來説,經濟實質法對他們的影響相對較輕。他們只需要遵守合規義務和做好經濟實質年度申報。有鑒於此,企業在考慮有關行動之前必須從商業、法律、稅務各方面作出適當的研究。」
面對全球在監管上已慢慢呈現出合流的趨勢,甘美霞表示,「只要企業按法例需要進行申報,以及檢視其組織架構以確定使用離岸公司特定實體的原因,重新規劃海外控股平台的成立地,基本上問題不大。當然企業負責人也要時刻關注全球反避稅的推展(例如經濟實質法案)會帶來的制度變化和會產生的相關影響,小心進行相關分析和評估工作,不容忽視它的重要性。」
如欲瞭解更多,請聯絡卓佳香港。
電話:(852) 2980 1888
電郵:[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