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挑戰現代法治原理,幾乎倒退到30年前台灣《懲治叛亂條例》的香港《國安法》,自然讓台灣人膽戰心驚,對兩岸前途大失所望,認為鄧小平承諾「50年不變」的香港「一國兩制」,才不過23年就已壽終正寢,如何讓人相信北京對台承諾?--台灣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郭正亮
香港《國安法》對「國家安全」定義,直接採用中國大陸2015年《國家安全法》,範圍廣泛模糊,包括國土安全、軍事安全、非傳統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幾乎無所不包。《國安法》列舉的四大犯罪,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從第20條到30條,幾乎涵蓋去年「反送中運動」的所有示威手法,違法內涵並不明確,各種反對政府言行,很容易因為警方認定違反《國安法》就踩紅線。
以台灣《國家安全法》對比,違法定義十分明確,只限於「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不但不包括分裂國家、顛覆政權,而且規定必須是「發展組織」和「交付情報」等明確行為,如果只是言論表達、尚未付諸行動,也不能以違反國安法論處。
台灣1991年廢惡法
台灣對《國安法》如此高度防範,以最嚴格角度限縮執法範圍,顯然是因為飽受幾十年民主抗爭的痛苦折磨,深刻了解《國安法》極易淪為民主的最大敵人。事實上,這次香港《國安法》就讓很多台灣人不自覺聯想到1991年廢止的《懲治叛亂條例》,這部台灣公認的反民主惡法,當年不知被國民黨政權用來壓迫多少台灣民主人士,其中語意不詳、常被警方恣意認定違法的鎮壓對象,就包括「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以文字、圖書、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而且處罰異常嚴峻,動輒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無期徒刑」、「死刑」,甚至「沒收全部財產」,和香港《國安法》如出一轍。
原文請閱8月份《信報財經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