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族黨」很直截了當地企圖把港人當成一個民族,自外於中華民族,然後可以堂而皇之獨立建國。這個企圖無論從歷史、社會、政治、文化、語言、經濟,以及個人身份認同等,都是毫無根據的東西。最起碼的條件,是連法律這一關也毫無基礎可言。
清廷一概不承認「皇民化」
首先,從法律的身份說起,任何有研究港人的法律身份者,都會知道,打從英帝國佔領香港開始的1842年以來,倫敦便早已想以其一貫的殖民地政策去建立「大英帝國子民」,目的是要其殖民地子民放棄對其本土國民的効忠,專而効忠英皇。
儘管大清政府沒法在軍事上攆走英人,但早在清廷之前的歷朝中國政府,即使沒有現代概念的法定國民身份(直到1909年變天之前兩年才首次制定《國籍法》,以血緣為本),可是皇土所及的地方都是天子的子民,是毫無異議的;因此清廷對倫敦在港把中國人「皇民化」的做法卻一概不承認。
當年黃遵憲代表清廷出任新加坡使節的其中一個交涉,便是否定英國「皇民化」中國人;黃設計「同胞證明書」確認香港與新加坡等地的中國國民身份,任何人想持英籍國民身份證回國,清廷一概不接受,只能以他設計的「同胞證明書」回國。清廷由民國政府取代後,「英屬土公民」的身份仍不為中國接受,只能接受民國政府發出的「同胞證」;到了共和國後,改用「回鄉證」。可見南京與北京兩代均沒承認英國「皇民化」中國人的法律。
一個更具體的實例是,1949年內戰高潮期間,大批國人逃來香港避難,儘管英倫設計了港人身份證予港人,但蔣介石在台灣企圖要聯合國以「難民」身份把這大批「難民」轉移到台灣或美歐各國;可是英倫與中國政府交涉百年,深知道躭港的所謂「難民」並不符合聯合國法定「難民」,因為難民三大資格的其中一項,必須是離開其國家領土,但中國三朝政府從來沒有承認過三條條約,指此為不平等條約,作無效論。
至於由英倫委任的大法官Comboo主持的難民調查委員會,也確認躭港者不符合國際難民公約,躭港的百多萬人也只能當「來客」論。八十年代曾有劉青山一案,他在國內被扣留,英議員曾在英國會質詢為何外交部不向中國提出交涉,但外交部直指劉用「回鄉證」到內地,法律上劉已自認是中國的國民,英國無法理可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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